國務院辦公廳13日發出緊急通知,要求立即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所有鄉鎮煤礦(含國有煤礦以外的各類小煤礦)一律停產整頓。
通知要求,自通知下發之日起,所有礦辦小井立即停止生產,並於2001年6月30日以前予以關閉,關閉任務重的山西、吉林、黑龍江省也必須在2001年9月底前將本省的礦辦小井全部關閉。國有煤礦要對各自的礦辦小井嚴格清理,制定切實有效的關閉措施,積極穩妥地做好關閉的各項工作,確保礦區穩定。凡與個人聯營或者實行個體承包的,要立即解除合同。凡國有煤礦經營者和政府公職人員在礦辦小井參股入股的,要立即退出,並進行清理;違法違紀的,一律依法予以查處。
同時,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全國所有鄉鎮煤礦,一律停產整頓。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煤炭、國土資源、安全監管、工商等有關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一起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和認定。根據檢查認定情況,分別採取以下措施:凡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內的各類小煤礦,一律予以關閉;凡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四種證件不全的,以及生產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予以關閉;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獨眼井,沒有采用機械通風、沒有合理排水系統、沒有使用專用防爆電氣設備、沒有使用礦井人員升降專用容器、高瓦斯及沒有完善監測手段和措施的礦井,一律予以關閉。
通知說,經整頓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合法鄉鎮煤礦,經檢查組檢查驗收簽字後才能恢復生產。對於應該關閉的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有關部門要事先吊銷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於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產的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要對礦主依法查處,並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彭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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