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省富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董文淦日前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被處沒收贓款人民幣26.5萬元,上繳國庫。
經法庭審理查明,1984年至2000年4月,董文淦在擔任富陽縣(後撤縣設市)計委副主任、主任、副縣長、副市長、富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併兼任富陽縣富春江大橋籌建領導小組副組長、320國道北南線改建工程指揮部指揮、富陽市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主任、320國道富陽鎮至東圖段公路建設工程指揮部總指揮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和手中權力,爲一些單位在分包工程項目、資金週轉、擴大經營規模、工程項目決算上提供便利,爲一些個人在人事調動、重用、提拔等方面予以關照,從而收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錢財,共計人民幣22.5萬元、港幣2000元、美元4500元。其中在1998年3月,董文淦竟將兒子去成都做生意的差旅費也拿到有關單位報銷。
1997年6月至10月間,董文淦還利用擔任富陽市副市長兼任320國道富陽至東圖段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挪用320國道富陽至東圖段工程建設指揮部共計222萬元公款給其子承辦的私有公司富陽盛豐紙業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認爲,董文淦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其行爲已構成了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趙欣 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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