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瀋陽每日食品有限公司以侵犯該公司名譽權爲由,一紙訴狀將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告上了法庭。6月19日,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成立於1999年的瀋陽每日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食品開發、生產、銷售的中韓合資企業。該公司訴稱:2001年4月,廣州市消委會組織以兒童果凍食品爲對象的商品質量比較測試,每日食品公司生產的一種名爲“每日寶”的營養果凍類食品也在被檢測之列。廣東省食品質量監督檢測站受廣州市消委會的委託進行檢測之後,於2001年4月28日對每日寶營養果凍作出了“所檢鈣含量不符合GB14880-1994標準技術要求”的結論,並向廣州市消委會出具了檢驗報告。隨後,廣州市消委會以“市消委會水果凍食品質量對比測試結果公佈”爲題,將測試結果送交《廣州日報》、《南方都市報》及《羊城晚報》,並予以刊登。之後,數家報紙予以轉載,給每日食品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
每日食品公司認爲,廣州市消委會沒有組織此類測試和發佈對比測試結果的權力。同時,該公司對檢測部門適用的“標準”也提出了異議。每日食品公司訴稱,該公司生產每日寶營養果爽的配方,依據的企業標準是2000年1月20日製訂的,並已報行政管理部門瀋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由於目前缺乏全國統一的果凍類食品檢測標準,按常規,檢測部門應根據公司制訂並得到批准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檢測。按此標準,此前廣東省食品質量監督檢測站出具的檢驗報告中,每日寶營養果爽每100g含鈣爲28.4mg,完全符合企業備案的標準。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在對市場進行抽樣檢驗時,每日寶營養果爽也全部合格。而被告廣州市消委會組織的測試中,用另外的“標準”替代該公司已獲批准確認的企業標準,其測試結果是錯誤的。
另外,每日食品公司認爲,在這一事件過程當中,檢測部門在測試及對外發布消息時也嚴重違反了有關程序。按正常程序,測試結果應在發佈之前通知被檢單位。而每日食品公司至今沒有接到這次檢測的檢驗報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通知。同時,該檢驗報告說明的第七條明確規定,“本檢驗報告的內容與結論,不得用於廣告、宣傳”。廣州市消委會無視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向某些媒體披露檢驗報告內容,國內有些媒體偷換概念,歪曲事實、借題發揮、惡意宣傳、誤導消費,目前這些報道正繼續被轉載……這種炒作行爲,明顯受到了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的控制,屬不正當競爭行爲。
每日食品公司就此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在全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公司的名譽並賠償經濟損失。
6月20日,記者就此事電話採訪了廣州市消委會祕書長李永強。“我們還不知道被起訴這個消息。”李永強的第一反應顯得非常吃驚。他認爲,進行此次測試的單位是國家授權的,同時也是按國家標準來檢測的,廣州市消委會在此事件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違反程序的問題。關於此案,李永強祕書長表示,必須等到法院正式通知後,消委會才能作出進一步表態。
每日食品公司副總經理王坤華在接受採訪時說,每日寶營養果爽在各地的代理商已經發現,南方某知名品牌果凍的促銷人員拿着一些關於此次測試的報道四處宣傳,導致每日寶營養果爽在這些地區的市場佔有率迅速下降。王坤華說:“用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對每日寶品牌進行損害,以提高某些企業的市場佔有率,這種做法是缺乏道義的,更是違背有關法律的。我相信,法律會還我們一個公道。”
據介紹,每日寶營養果爽是第一家打入廣東市場的遼寧產果凍類食品。 (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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