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陳先生交電話費時發現有一個月的市話費出現異常,於是要求福建電信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提供詳細的電話收費依據,卻遭拒絕。5月底陳先生向鼓樓區法院提交訴狀。6月21日鼓樓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陳先生訴稱:他於今年4月6日交電話費時發現,今年2月21日至3月20日的市話費超過前3個月平均值的5倍。他要求福建電信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收費依據(包括何月何日幾時幾分幾秒,打出什麼電話號碼,通話時間多長)以查明原因,卻遭到推託,致使他近兩三個月以來,仍未得到所需的收費依據。他要求法院判決該分公司提供這份詳細的收費依據,並賠償他時間、精力、精神上的損失共3000元。
福建省電信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一方在庭審時辯稱:陳先生要求該公司提供詳細的通話紀錄,並無法律依據,該公司也沒有可提供這樣收費依據的設備,陳先生所謂時間、精力、精神上的損失也無證據。
陳先生說他告電信是有法律依據的,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條有規定:“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還應當應電信用戶的要求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並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協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但福建省電信公司福州分公司認爲此規定中所指“收費依據”並不是詳細的寫有通話紀錄的收費依據,而是一般的收費依據。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