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規定,婦女結婚的,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全國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柳隨年說,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婦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是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婦女出嫁後集體經濟組織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時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婦女離婚後與原夫不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經營權更容易受到侵害。
爲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結婚的,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婦女離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依法受到保護,可以作爲家庭財產處理。
在今天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柳隨年就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作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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