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國際禁毒日前夕,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4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5名主犯今天上午分別在當地被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了這4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緬甸國公民李紹菊於1988年到1998年10餘年間,先後23次單獨或糾集、指使他人大肆進行走私毒品犯罪,將海洛因13.5萬克、鴉片1.2萬多克、嗎啡8000多克從緬甸偷運至我國雲南省,向他人賒銷或販賣。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原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李紹菊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同案的其他10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刑罰。
重慶市刑滿釋放人員周渝、李後勇,於去年4月3次販賣海洛因150克。公安機關從二人的臨時住所查獲海洛因5萬多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二人死刑,並處沒收周渝財產15萬元、沒收李後勇財產12萬元。在二人上訴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湖南省新化縣農民何愛珍、陳春,在兩年多時間裏,非法購得海洛因2000多克運至浙江省寧波市出售。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二人死刑,並處沒收何愛珍財產5萬元、沒收陳春財產4萬元。
湖南省岳陽市刑滿釋放人員楊湘海,在短短一年時間,單獨或夥同他人多次參與販賣、運輸海洛因共計945克。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楊湘海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楊湘海上訴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原判。在死刑複覈期間,楊湘海積極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一名非法僞造、銷售槍支11支的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在複覈後認爲,楊湘海已構成重大立功,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改判他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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