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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本該安安份份過日子的江南小女子,卻在暴利的驅動下不遠千里來到中緬邊境,鋌而走險幹起了運輸毒品的勾當。近日昆明市禁毒大會上被判處死刑的運輸毒品犯稽冬梅的犯罪過程令人深思。
稽冬梅自從將“貨”由瑞麗帶到昆明後,連續幾天都感到惶惶不安,除了吃飯,她大多數時間都呆在賓館的房間裏。偶爾上街,只要看到穿着制服、戴着大蓋帽的人,她會下意識地想方設法繞着走。連續幾個夜晚,她都從被公安幹警破門而人用手銬將她帶走的噩夢中驚醒,醒來就渾身冷汗。幾天下來,看着鏡子中日漸憬陣的自己,她哭了。可是一想到馬上就可以輕鬆得到的2000元,想着好不容易找到的這條“致富”捷徑,她又恢復了平靜,腦子裏又盤算起怎樣萬無一失地將“貨”帶到杭州。就在這種悲喜無常的狀態中,稽冬梅渾渾噩噩地熬了幾天。
2000年5月30日一大早,稽冬梅收到了旅行社送來的當日中午12時30分飛往杭州的機票。此時,她覺得身上的千斤重擔一瞬間都被卸下了,匆忙收拾好行李,搭乘一輛出租車前往昆明機場。一路上,不停地在內心囑咐自己:“鎮靜,一定要鎮靜,幾個小時後把‘貨’交出去,就有錢了,就安全了。”
胡思亂想中,車到達了機場。機場候機大廳內人羣熙熙攘攘,南來北往的旅客穿梭如流。稽冬梅深呼了一口氣,向四周望了望,提着旅行包,故作鎮靜地走向檢票窗口。當她看到每個旅客都必須接受安全檢查時,腳步突然停頓下來,“被檢查出來會殺頭的,怎麼辦?”呆站在原地猶豫了一陣,她拎起旅行包轉身欲出候機廳大門。這時,一位巡邏民警攔住了她的去路,要求她開包接受檢查。一瞬間,稽冬梅的頭腦中一片空白,操着地道的上海口音支支吾吾地說:“檢……檢查?我……我沒帶什麼?不用檢查了吧?”
“對不起,這是必經的安全檢查程序。”
“那……那我不坐飛機了。”稽冬梅一邊回答一邊轉身試圖擺脫巡警。
稽冬梅的異常表現,讓巡警意識到可能“有情況”,遂將其強制帶到民警值班室。接受詢問時,稽冬梅雖然一臉沮喪,卻仍然抱着僥倖心理,妄圖矇混過關。當看到民警從她的旅行包裏什麼都沒有搜出時,她開始撒潑,叫囂道:“看到了吧,什麼都沒有。你們要賠償我的損失,我要到法院告你們……”。看到稽冬梅一前一後情緒變化的極大反差,民警更堅定了在候機大廳重點盤查稅冬梅時的判斷,並且把可能藏有“異物”的目標鎖定在栩冬梅所穿的那雙厚底“鬆糕”涼鞋上,要求稽冬梅脫下鞋檢查。聽到要檢查鞋子,稽冬梅負隅頑抗的心理防線崩潰了,一下子癱坐到地上,口中哺哺自語:“是那個緬甸人讓我帶的,我下次不敢了……”。
公安機關從稽冬梅所穿的涼鞋鞋底挖空部分查獲毒品海洛因六塊,淨重2090克。原來,讓稽冬梅“惶惶不可終日,整晚作噩夢”的‘貨”就是這六塊海洛因。人贓俱獲後的稽冬梅交待說,她前一次到雲南認識的一個緬甸人打電話邀請她到雲南玩,並且“幫忙帶點東西到杭州”,她於是隻身一人到了雲南省瑞麗市,找到了那個緬甸毒販……
2001年1月11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稽冬梅運輸毒品一案。法庭認爲:被告人稽冬梅無視國法,爲牟取暴利,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進行運輸,其行爲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運輸毒品罪。且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對於祕冬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稽冬梅在公安人員僅只是懷疑其鞋裏有東西的情況下,即坦白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應予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庭調查證實,稽冬梅是在公安人員基本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才坦白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實,不具備法定自首情節,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依照忡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稽冬梅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我國政府歷來不放鬆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膽敢以身試法的毒品犯罪分子,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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