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兩起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廣東省中山市古鎮德寶辦公機械廠等四被告停止對原告瑞典伊薩伯格·瑞特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50萬元,其中一名被告還被處以罰款。
原告伊薩伯格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裝訂設備的跨國公司,這家公司製造的“Rapid R106”、“Rapid R65”系列電動裝訂機及“Rapid 66/6”、“Rapid 66/8”裝訂針產品銷售於包括中國在內的歐、美、亞各地,系知名商品。
1998年3月,原告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覈准依法取得兩種“Rapid”文字和圖形的組合註冊商標。原告的“Rapid R106”電動裝訂機還獲得歐共體安全認證標誌“CE”。原告對上述註冊商標、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裝潢以及企業名稱、安全認證標誌等所享有權利受國際公約和中國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稱,去年原告發現中山市古鎮德寶辦公機械廠擅自使用原告的“Rapid”註冊商標和與原告完全相同的商品名稱、商品裝潢以及原告的企業名稱、產品說明書,並冒用瑞典、法國的產地名稱和歐共體安全認證標誌,製造、銷售仿冒的電動裝訂機和裝訂針。這家機械廠還使用與原告“Rapid R65”電動裝訂機相近似的商品裝潢製造、銷售“XIAODINGDANG R68”電動裝訂機等侵權產品,又在其印刷的“XIAODINGDANG”系列彩色廣告上使用原告“ Rapid R106”商品的實體畫面。
原告認爲,上述仿冒行爲造成了消費者的誤認。中山市古鎮供銷社貿易發展公司、中山市古鎮供銷社華僑物資公司、上海華漢辦公設備有限公司在明知或應知上述商品已屬侵權的情況下,仍進行銷售。原告因此以上述四家單位爲被告,以四被告行爲均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爲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認爲上述四被告的行爲均損害了伊薩伯格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故作出了一審判決。鑑於中山市古鎮德寶辦公機械廠侵權情節嚴重,法院還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10萬元。 (陳毛弟 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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