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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今天上午,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李旭、趙某某等持械搶劫銀行案。
今天上午剛剛8點,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就已聚集了不少人,他們都是爲了“6·24搶劫銀行案”而來的。這起案件的8名涉案人員中20歲以下的有5人,其中3名未滿18歲。8點10分,押解被告人的警車駛進法院大門,門口站立的人們立即緊張起來。
8點20分,法官走出來,帶被告人、監護人和代理人走進法庭。當法官剛喊出某被告人親屬的名字時,這名親屬還未開口便失聲痛哭起來。隨着哭聲,站在旁邊的許多人也不由得流下了眼淚。這些青少年們的所作所爲最無情地扯痛了親人們的心。
據檢察機關起訴書稱,2001年6月初,被告人李旭、趙某某糾集被告人胡某某預謀搶劫銀行。李旭準備了一支仿真手槍,又向其同學被告人王嵩借款,並稱借錢是爲搶劫銀行。王嵩借給李旭人民幣300元。李、趙、胡3被告先後購買了兩把尖刀及書包、衣服、帽子、單絲襪等作案工具。2001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旭、趙某某攜帶作案工具竄至本市河北區正義道,蒙面闖入正義道儲蓄所,搶得人民幣29.2萬餘元,美元2.3萬餘元,港幣4.2萬餘元后逃離現場。
作案後,李旭、趙某某按事先約定,乘出租車來到萬東小馬路與被告人胡某某會合,3人將作案工具拋棄。後被告人李旭、趙某某在趙某某家中將所搶贓款亻表分。另一被告人王某某在知道李旭等人搶劫銀行後,仍幫助被告人趙某某拋棄錄像帶和銀行錢袋,並將其留宿家中。
次日,趙某某的親屬、被告人張振祥、趙美華明知被告人趙某某搶劫銀行,負案在逃,還於當日將其送往山東省躲藏,並將趙某某所搶贓款分別藏於被告人張振祥之姐張振蘭、張振美家中。而被告人李旭將所搶贓款交給自己的女友被告人王宏保管,王宏將贓款藏匿於自家。
檢察院認爲,被告人李旭、趙某某、胡某某、王嵩的行爲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振祥、趙美華的行爲構成了窩藏罪和窩贓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爲構成了窩贓罪和包庇罪;被告人王宏的行爲構成了窩贓罪。據此,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上述被告人的違法行爲依法予以懲處。
今天上午,8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法定監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此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因此此案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控辯雙方就犯罪事實部分進行了質證和辯論。截至發稿時,此案仍在審理中。(吳阿娟 王海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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