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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檢察院的起訴書,八名被告人分別被提起公訴:
李旭:與被告人趙某某糾集同夥預謀搶劫銀行,李旭準備了一支仿真手槍,並向同學王嵩借款300元聲稱搶劫銀行,先後購買了兩把尖刀及書包、衣服、帽子、單絲襪等作案工具,與被告人趙某某攜帶作案工具竄至本市河北區正義道,蒙面闖入正義道儲蓄所,持仿真手槍,以暴力相威脅,搶得人民幣29.2萬餘元,美元2.3萬餘元,港幣4.2萬餘元后逃離現場。作案後,李旭與趙某某按事先約定乘出租車來到萬東小馬路與被告人胡某某會合,三人共同將作案工具拋至月牙河中,其行爲已經構成搶劫罪,據此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被告人的違法行爲予以懲處。
趙某某:多次與被告人李旭共同預謀搶劫銀行。於2001年6月24日,與李旭闖入建行河北支行正義道儲蓄所,以暴力相威脅,搶走銀行錢袋共計人民幣53萬餘元后逃離現場。檢察院認爲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已經依法提起公訴。
胡某某:在被告李旭、趙某某實施搶劫後,按事先約定與二人會合,並與二人將作案工具拋至月牙河中。檢察院以搶劫罪依法提起公訴。
王嵩:被告人李旭和趙某某預謀搶劫銀行後,向王嵩借款,並稱借錢是爲搶銀行。王嵩供給李旭人民幣300元。檢察院認爲王嵩的行爲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提起公訴。
王宏:被告人李旭將所搶贓款交給女友王宏保管,被告人王宏將贓款藏匿於自家。檢察院認爲王宏的行爲已構成窩贓罪,依法提起公訴。
王某某:在知道李旭等人搶劫銀行後,仍幫助被告人趙某某拋棄錄像帶和銀行錢袋,並將其留宿家中。檢察院認爲王某某的行爲已構成窩贓罪和包庇罪。
張振祥、趙美華:二人明知被告人趙某某搶劫銀行,負案在逃,還於當日將其送往山東躲藏,並將趙某某所搶贓款分別藏於被告張振祥之姐家中。二人的行爲已構成窩藏罪和窩贓罪,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被告人的違法行爲依法予以懲處。
法律界有關人士認爲,李旭的行爲已構成重大搶劫罪,有可能被判處最高刑。
趙某某未滿18週歲,而且有自首情節,有法定的從輕減輕的權利,可能最高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胡某某未滿16週歲,按照《刑法》應當從輕、減輕刑罰,最高會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可能性不大。
王嵩在此案中是第四被告,屬於從犯地位,起着次要輔助作用,刑期有望在十年以下。
王宏是被動捲入此案,沒有積極參與這個案件意圖,可能最高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某不滿18歲,並有自首情節,可能最高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張振祥、趙美華二人的情節嚴重,最高有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喻龍 邱軼 張照東 吳學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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