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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民日報·華東新聞》報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至此,我國第一部處理中小學生校園傷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規,在歷經7年的調研、起草、論證、反覆徵求意見和修改後,終於面世。
近年來,校園學生傷害事故已成爲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早在1993年,上海就對此開始立法調研。1997年,市教委對該市三區一縣128所中小學學生傷害事故進行抽樣調查發現,1994年到1996年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分別爲87起、105起和118起,呈逐年上升趨勢,由此更堅定了在全國率先立法的決心。
此次通過表決的《條例》,被認爲實現了三大突破:一是賠償資金首次採用社會化運作,即建立學校責任險,由市教委統一爲學校責任投保;由平安保險公司以每生每學年3元的保險金計算,保障每生每年累計可獲得賠償限額20萬元,對於重大集體傷害,每次則可獲最高理賠額350萬元。二是明確了各方責任,體現了國際通用的“公平責任原則”,明確了學校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必要設施、設備的資金投入和人員配備。三是形成了快速有效的校園傷害事故處理程序。《條例》除了採用以往的“協商—調解—訴訟”模式外,還要求保險公司及時參與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並規定了資金來源,有利於事故的儘快、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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