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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女法官張陽平訴《特區時報》的名譽侵權案成爲海南各媒體關注的焦點,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據瞭解,法官告媒體在這個省尚屬首例。
今年1月,《特區時報·市民週刊》在其出版的報紙上,以頭版三分之二的版面刊登該 報記者採寫的文章《因公致殘,單位不理,求助法律,陷入騙局》。文中稱:“一個來海南打工的川妹子,因公致殘,得不到所在單位的救助,執意要打官司,通過熟人老鄉,找到法院的一個法官,要求爲其介紹一個好律師,法官把自己的丈夫推薦給她。純樸的打工妹這下放心了,有一對法官律師夫妻作靠山,何愁討不了說法。在支付了多方籌集的訴訟費和律師費44000元后,她就成了這場駭人聽聞的騙局的主角。”報道中只引用了法官的姓氏,沒有講到法官的工作單位。報紙出來後,打工女王素加將此報紙在法院機關廣爲散發。
女法官張陽平在起訴書中稱,《特區時報》這篇文章所稱“張法官”係指她本人,並說她從未以任何身份答應爲王素加辦理此案,更不存在將此案推薦給她的“律師丈夫”之說,她自始至終未參與過其丈夫孫志遠爲王素加的代理活動。在看到該文之前,她根本不知道文中敘述的情況。尤其是王素加將該文在法院機關廣爲散發後,使她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極大傷害,嚴重干擾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該文以大量不實之詞對其進行無端指責甚至誹謗,對她的名譽權構成了侵害。因此,女法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出版的《特區時報·市民週刊》頭版位置爲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費5000元,並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特區時報》則認爲,該報所刊發的文章在對整個事件的敘述過程中,既未指名道姓,也未明確工作單位,原告的“對號入座”恰恰反證了報道的真實性;王素加將該文在法院機關散發,純屬她個人行爲,與被告無關,被告對此不應承擔責任;記者在整個採訪、報道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合法使用新聞採訪權,從接受投訴、深入採訪、調查覈實到刊發文章,完全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堅持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原則,構不成對原告的名譽侵權。
在法庭舉證時,遠在四川的證人李桂麗發來了證言,她證實說,她與王素加到張陽平家請求幫助時,張介紹了其丈夫孫志遠爲王素加代理工傷糾紛案。而女法官的丈夫孫志遠在出庭作證時則表示,王素加是主動找他代理工傷一案,代理一事與其妻子無關。孫志遠還說,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將告王素加故意陷害。
王素加說,《特區時報》爲他主持公道,卻被推上了被告席,她希望《特區時報》能贏得這場官司。
海口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兩次開庭審理,但至今沒有作出判決。 (王英誠 柳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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