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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規範基層管理,促進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個時期以來,有些地方在村委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着混亂現象,如印章大小不一、式樣各異;有的私刻、亂用村委會印章;有的村委會建制已撤銷或合併,但仍在使用原印章,甚至有的還在使用“文革”時期的“革委會”印章。近年來,有的村委會換屆後,舊班子不向新班子移交印章等現象突出,給農村的社會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妨礙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意見》規定了村委會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發程序。今後,村委會印章一律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發。由村黨支部、村委會提出意見並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級人民政府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併到指定的廠家刻制。村委會撤銷或合併,原印章不得繼續使用,由制發機關及時收繳。使用已作廢印章的,按私刻印章行爲處理。《意見》要求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政府的民政部門要指導村委會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一般情況下,印章審批人與保管人不得爲同一人。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事項需使用印章時,村委會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經會議討論同意並經村委會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對違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意見》特別強調,鄉級人民政府、縣級政府的民政部門要監督做好村委會換屆後的印章移交工作。換屆選舉結束後,上一屆村委會應在10天內向新一屆村委會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發機關負責追繳並追究責任。村委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鄉級人民政府暫時代爲保管,並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印章發給新的村委會。
《意見》要求各地對村委會印章的制發、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城市居民委員會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也將參照《意見》執行。 (崔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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