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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昨天(7月29日)上午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天津市嚴厲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宣判大會上,“4·19”“5·17”假煙販賣案的主要犯罪人員王平生、王家強、趙建津分別因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僞劣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年和4年,並處以罰金,這是天津出現的首例因非法經營銷售假煙而被判刑的案例。
據瞭解,被告人王平生於2001年4月間,先後兩次從福建某地購買紅塔山、芙蓉王等假冒香菸15300條,價值人民幣662500元。尚未出售即被查獲歸案。被告人王家強明知是假煙,仍協助被告人王平生將其中13200條,價值人民幣579150元的假煙,從天津外環線38公里處接應到被告人王平生租用地南開區第二冷拉廠倉庫。法院依法判被告人王平生犯銷售僞劣產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30000元。被告人王家強犯銷售僞劣產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作案工具華利汽車一輛,移動電話一部,依法沒收。被告人趙建津在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00年5月至2001年5月間,分別從煙販曾峯、王金海(另案處理)處購買假冒萬寶路、希爾頓、紅塔山等進口、國產香菸3900餘條,價值人民幣20餘萬元。被告人趙建津將其中3500餘條銷售給楊樹有等人,其餘290餘條被公安機關查獲。由於案發後,趙建津揭發檢舉曾峯的非法經營行爲,並提供重要線索,查獲假煙16000餘條,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判被告人趙建津犯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據市菸草稽查總隊隊長陳學明介紹,這是天津第一例因非法經營銷售假煙而被判刑的案例。(杜娟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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