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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某體校學生宋佳訓練時肌肉損傷,在校內接受按摩時左腿股骨螺旋型骨折,鐵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體校賠償宋佳醫藥費286元。昨日獲悉,不服判決的宋佳父親宋福海已將此案上訴至瀋陽市中級法院。
宋福海告訴記者,宋佳1997年在該體校讀初二,訓練時因肌肉損傷,請在校行醫的馬某按摩,竟造成左腿骨折。馬某負擔了頭兩次的醫療費後便下落不明。而學校稱馬某的按摩繫個人行爲,馬某不是校醫,學校不承擔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體校未聘用馬某爲校醫,馬某行醫雖系原告邀請,但能夠在女學生公寓行醫且並非初次,說明該校管理不善,而且宋佳當時是未成年人,學校應負一定監護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判該體校賠償原告醫藥費1430元的20%,即286元。
宋福海說,女兒1997年曾獲瀋陽市第九屆運動會800米第一句,1500米第二名,夢想着做“王軍霞第二”,可如今兩腿一粗一細,走路還有點跛。老宋說,馬某在學校裏有單獨行醫的房間,學生們都認爲他就是校醫,學校應承擔100%的責任。而現在的賠償根本無法彌補家庭及孩子精神和肉體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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