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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區法院日前對中心莊村馬振虎住房所有權糾紛一案進行審理,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馬振明讓被告馬振虎騰房的訴訟要求。
經馬振才、馬振標介紹,1992年3月,馬振虎以2500元購買了馬振明閒置的4間土房和2間磚房,因介紹人和當事人屬同宗兄弟,因此沒有立字據。今年2月馬振明找到馬振虎說,房是租給你的,租期已過,如果不再續租金就得騰房。
爲此雙方發生矛盾,而兩名介紹人都證明馬振明的房子是賣給馬振虎的,絕不是租賃的。儘管如此,馬振明仍向塘沽區法院提出騰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房繫馬振明所建無誤,但他手中沒有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明。此房買賣介紹人出庭作證,證明該房確於1992年3月賣給馬振虎。故法院做出駁回馬振明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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