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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基建處處長高小棟已在日前被這家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
據瞭解,現年56歲的高小棟,於1988年5月開始擔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基建處處長,1993年被任命爲學校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北京龍宇建設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1995年3月至1997年11月,高小棟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經貿大學應支付施工單位的學校主樓教室改造、家屬活動中心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幣42.2萬元截留,分別轉入由高小棟與他人個人註冊成立的北京五聖城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龍祥輝科研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帳戶內,並以材料費等名義用北京五聖城科貿有限責任公司的發票在高小棟所在的經貿大學平帳後,將上述款項據爲己有。
另外,高小棟在擔任北京龍宇建設工程公司總經理期間,還於1995年3月,以工程備料款的名義,將應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用對換支票的方式,從經貿大學支出公款人民幣25萬元據爲己有,用於個人購買轎車一輛;1996年1月,高小棟僞造公司與北京五聖城科貿有限責任公司的中介協議書,於1997年1月、1998年6月,以中介服務費、維修材料費的名義,兩次將公款人民幣30萬元轉入北京龍祥輝科研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及北京五聖城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帳戶內,並用北京五聖城科貿有限責任公司的發票在高小棟所在的經貿大學平帳,將該款據爲己有。
對於受賄問題,法院已查明,高小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1995年1月至1999年5月,分別向承建經貿大學學生宿舍樓和食堂工程的某建設工程公司項目經理湯某及龍宇公司分公司經理史某、李某索要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0.5萬元。
另外,高小棟在1994年12月私自將經貿大學的公款人民幣100萬元挪用給王某個人用於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此款案發前已全部歸還。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爲,高小棟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吞、佔有鉅額公共財物;向他人索取賄賂;挪用本單位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而且高小棟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向他人索取賄賂,應從重處罰。鑑於高小棟所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案款均已追回,未造成較大損失,根據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數罪併罰判處高小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追繳在案的受賄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高志海 李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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