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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馮有爲舊話重提:他們如果能聽進去批評意見,也許就不會出後來的事了!
8月9日,瀋陽市將召開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審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整改情況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報告。
一般都認爲,賈永祥等3名原班子成員嚴重違紀違法是造成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直接原 因。但在瀋陽市人大代表馮有爲看來,市法院工作中存在的裁判不公、案件久拖不決以及個別法官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特權思想嚴重等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和解決,纔是最根本的原因。他曾是2月份的人大會上對法院工作最強烈的抨擊者之一。
早在去年5月,馮有爲在一次座談會上即尖銳地談到了市法院在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8大主要問題———
一、案件裁判不公的問題比較嚴重。瀋陽市兩級法院一年來審結的92580件案件,如果按1%錯案率計算,就會有900多件錯案,而實際上要比這個比例大得多。發生裁判不公的原因,主要不在對法律法規理解有誤,而是由於人情、關係、金錢在起作用。有的法官(指原副院長焦玫瑰)公開說,誰的官大我就聽誰的。特別是個別法官利用手中的權力,隨意玩弄法律。法律在他手中就像變魔術一樣,一會兒這樣解釋,一會兒又那樣解釋,沒有一定之規。
二、是一些案件的審判明顯存在程序違法,兩審變一審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過多地單方會見當事人,甚至與當事人“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去討債、取證等,基本的公正準則都沒有了。其結果是,當事人對法官不滿,進而產生對整個司法界的怨恨。許多申請再審的人發現,“一審”早已和“二審”打好招呼,實際上是又花了一筆冤枉錢。“一審”爲了能分清責任,甚至在附卷內記錄下“二審”的指示意見。
三、錯案改判阻力很大,錯案追究無法落實。僅從檢察院依法抗訴的案件數量,就可以看到錯案改判的阻力之大。一年來,瀋陽市檢察院對203件案子提出了抗訴,結果只有35件被改判。中院接待處理人民羣衆來信來訪123870件次,究竟再審改判多少、有多少錯案、涉及有關人員多少、給了相關人員哪些處罰,一概無從可查。
四、辦案效率不高,久拖不決的問題明顯存在。有些案件數年不能結案,拖垮了當事人,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如瀋陽沈光肉類食品廠產品試銷部的購銷貸款一案,5年之久懸而未決。
五、裁判文書質量不高,論理性不強,難以讓當事人信服。各類司法文書中存在五花八門的錯誤。有的裁判文書日期竟然在庭審日期之前;有的隨意填寫法律條文的編號;有的把當事人的地址寫錯,甚至把當事人的姓名用同音字代替。錯別字、標點符號的錯誤更是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尤其在案件事實部分隨意取捨,對判決不利部分一律採用“本庭不予採信”之類的語言加以否定,不是有理有據的陳述。致使當事人感到,法官嘴大,怎麼說怎麼是,只好幹憋氣。
六、少數人作風存在“生、冷、硬、橫、頂、煩”的現象。不少當事人反映,到法院辦事遇到熱情接待的很少。法官說話缺乏文明用語,舉止不端莊。尤其是無端阻止當事人、代理人或律師說話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現象有一定代表性,尤其中青年法官更甚,應該引起法院領導的注意。
七、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差,特權思想嚴重。一些法官以獨立行使審判權爲由,對人大代表的依法監督和政協委員的民主監督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持消極態度、反感甚至抵制。少數法官紀律鬆弛,缺乏嚴格約束。在他們眼裏,自己是至高無上的,容不得別人說三道四,代表被拒之門外的事時有發生。
八、個別法官濫用權力,導致腐敗。經常聽當事人說起有些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請法官吃、喝、洗的當事人只要有舉報的意思,法官就揚言要當事人小心行賄的罪名,使當事人只能背後罵娘,發泄對社會的不滿。鐵西區法院曾經錯判過一個案子。院長在審批時責成改判,結果法官擅自冒充院長的簽字,同意維持原判。當事人不服上訴,等案卷又回到院長手中,院長才發現僞造的簽名。這種嚴重枉法裁判事件的發生,居然找不到當事人,實在令人震驚。
在馮有爲發言時,許多在會場外抽菸的代表都跑進來聚精會神地聽,40分鐘的發言5次被熱烈的掌聲所打斷。馮的這次發言揭露出瀋陽司法界的種種問題、“大膽犀利”,成爲後來中院報告未通過的一個信號。報告被整理成《代表之聲》呈送給相關領導,但在其後的整整一年時間裏卻沒能引起有關方面的足夠重視。今天再回首往事,馮有爲仍感慨不已,“如果當時中院因爲這一發言受到觸動,積極整改,也許就不會出現今年2月14日人代會上那令人難堪的一幕了。”
腐敗是人民羣衆最深惡痛絕的問題,司法機關出現嚴重腐敗,更令人民羣衆不可容忍。正如一位人大代表所說的那樣:“人民羣衆把希望寄託在法院,是因爲法院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連法官都腐敗了,人民羣衆的最後一線希望也就沒有了。對社會上的腐敗現象老百姓痛恨十分,對司法系統的腐敗現象老百姓則痛恨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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