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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上午,廣東省地稅局宣佈將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管,並將之作爲今年整頓規範稅收秩序的關鍵戰役之一。地稅局副局長黃炎光強調:“這一舉措不是應急的行政措施,而是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調節收入差距個稅最合適
隨着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進入千家萬戶,不僅成爲地稅系統的重要稅種,也成爲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之一。但是,由於個人收入差距拉大,高收入人羣的個稅繳納問題更爲社會各界關注。據統計,目前國內個人儲蓄存款總額的80%由20%的人所擁有,城市中20%的高收入戶與農村中20%的低收入戶相比,收入相差高達13倍以上。
過大的收入差距,影響社會的發展與穩定。在調節個人收入方面,個人所得稅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國的稅制體系以流轉稅爲主體,而增值稅則約佔整個稅收收入的50%以上,因此我國的稅制實際上是以增值稅爲主的稅制結構。增值稅是一箇中性稅種,其職能主要是組織財政收入,無法承擔起調控經濟的任務。個人所得稅不僅具有組織收入的職能,而且具有調節過高收入的作用,進而能自動調節社會有效需求,具有“內在穩定器”的功能。
我國個稅收入比重偏低
個人所得稅從1994年實施以來,已經成爲我國收入增長最快的稅種之一,平均每年增長38.4%。廣東省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更是在全國高居榜首,從1994年的15.38億元上升到2000年的84.69億元。但是,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2000年個人所得稅佔全國工商稅收的比重僅爲5%,而這一稅種在發達國家的比重高達40%以上,中等國家比重爲10%-20%,在低收入國家中爲6%-10%,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比重明顯偏低,個人所得稅調控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
據瞭解,個稅比重偏低與個稅徵管中存在的問題有一定關係。例如:對個人收入未能實施社會化的有效監控,瞞報、漏報、少報和逃稅現象不少,對高收入個人的實施調節力度不足,稅收徵管手段落後,公民納稅觀念跟不上等等。廣東省地稅局負責人也表示,目前廣東個稅徵管工作離上級的要求還有差距,這次將以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徵管爲突破口,帶動提高整個個稅徵管水平。
何謂“高收入”無具體標準
據瞭解,目前廣東省已經對有關違反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政策進行了全面清理,並部署各地對個稅的高收入行業和個人進行重點檢查,如證券、房地產、電信行業、合夥中介機構、足球俱樂部、外籍、外派人員、兩處以上取得收入的個人、近期有演出和經營廣告行爲的個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等。據地稅局不完全統計,自查階段已補交稅款1642.5萬元。
黃炎光副局長表示,由於廣東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個人收入差異大,對“高收入”將不劃定具體標準,由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個人收入情況、徵管水平等因素,確定劃分當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標準,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監控體系。
今後,廣東將對重點納稅人實現稅務登記和自行申報試點,建立專門檔案、設立納稅臺帳、實行重點稅源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與有關部門的合作制度。(鞠青 林荔丹 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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