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判大會上,涉及7起案件的7名被告人被依法分別判處了2年零6個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罪狀一:34歲的被告人高雲於1998年7月7日22時許,無證駕駛130型小貨車,沿津港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津南區小站鎮黃臺加油站路段時,因超車駛入逆行道,與正常行駛的夏利汽車相撞,造成夏利車的駕車人白華當場死亡。被告人高雲棄車逃逸。案發後,被告人未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高雲有期徒刑7年。
罪狀二:被告人韓興園於2001年3月20日晚8時許,酒後駕駛制動、燈光均不合格的一小客車,行至大沽南路與洪澤路交口處時,恰遇杜某和馬某步行橫穿馬路。被告人韓興園未採取任何措施,致使汽車撞倒了杜、馬二人。事發後,韓興園仍繼續駕車前行,致使受害人被拖帶120餘米。其後,韓興園棄車逃逸。杜某被撞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馬某輕傷。2001年3月21日被告人韓興園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認定,被告人韓興園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韓興園有期徒刑6年,並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兩方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08298.92元和980.6元。
罪狀三:24歲的被告人楊樹亮於2000年12月30日晚8時許,酒後駕駛華利汽車,行至西青監獄附近時,因超車駛入逆行道,與一輛馱帶一人的自行車相撞。出事後,被告人楊樹亮竟置傷者的生死於不顧駕車逃逸。被害人楊秀榮、陳尚環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楊樹亮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38840元。
罪狀四:44歲的被告人李鳳雲於2001年6月27日22時許,駕駛燈光系統不合格且超載的冀牌照130型小貨車,沿洋蘇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0公里200米處時,將推自行車順行的劉金硯撞倒,致劉當場死亡。被告人李鳳雲一時害怕駕車逃跑,當晚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認定,被告人李鳳雲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被判有期徒刑3年,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6萬元。
罪狀五:25歲的被告人陳如偉於2001年3月23日凌晨4時許,駕駛解放牌大貨全掛車,沿百萬公路由北向南行使至11.5公里處時,由於採取措施不當,將前方順行的130小貨車撞入路旁溝內,致駕車人及5名乘車人受傷。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陳如偉駕車逃逸。經法醫鑑定,受害人分別被撞致重傷、輕傷、輕微傷。被告人陳如偉於2001年3月26日投案自首,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000元。後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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