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後,如果假借環境保護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名義強行指定產品,無論是領導還是工作人員,都會受到警告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這是近日本市公佈並實施的《關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追究行政責任的暫行規定》中規定的。
按此規定,受處罰的情節還包括:導致轄區環境質量下降或生態平衡破壞;擅自批准建設污染嚴重的項目;不及時解決環境糾紛或處理不力,引起矛盾激化或突發事件;超越權限範圍,擅自制定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文件、措施;在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法行使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職能;拒不執行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減產、停產、停業、關閉治理決定等。
《暫行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對違反環保法規的人員及時查處,給予行政處分。還特別規定,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給予處分的,將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該單位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紀律責任。(王小星 王林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