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評選先進模範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鼓勵本人,一個人爲社會做出了貢獻,理應得到社會的認可和嘉獎;二是激勵大家,樹立一個學習的榜樣,在全社會弘揚正氣,激勵更多的人爲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可是,近一段時間的一些“先進”“模範”的所作所爲卻令人大跌眼鏡。原湖南省建築工程公司副總經理蔣豔萍曾多次被授予省、市優秀黨員、模範幹部、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可是,就是這樣一個榮譽多多的“模範”卻貪污受賄近1100萬元。原河南省交通廳廳長張昆桐,不僅是優秀黨員而且是廉政模範。然而,這個口口聲聲講黨風、講廉政的“先進”人物,卻因受賄挪用公款達110多萬元而被繩之以法。
授予一個人榮譽稱號事小,可其帶來的社會影響卻是巨大的。上述的“先進”“模範”不僅會降低黨在人民羣衆的威信,還會助長貪官的氣焰。貪污受賄,不但未受懲處,名譽還接踵而來,這勢必使腐敗分子貪污受賄的行爲更加肆無忌憚;同時,還會挫傷大家幹工作的積極性,敗壞社會風氣。
其實,嚴格對先進、模範的評選和監督工作並不難。只要建立相應的評審責任制度,哪級單位評出來的模範檢驗不合格,哪級單位的頭頭就要負責,就能從源頭上保證先進模範的評選質量。同時,要求授予榮譽的單位和部門,不能只發發證書、獎狀,還應加強對這些先進模範的考覈和監督,使其名實相符。對未能監督和培養好先進、模範人物的單位,要負一定的責任。
青年文明號,是共青團中央授予各行各業先進青年集體的榮譽稱號。團中央在嚴格評選的同時,還加強對已獲榮譽稱號集體的檢查、監督,對檢查不合格的堅決予以摘牌,以永保青年文明號的先進性。他們的做法值得借鑑。 (張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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