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老闆簽訂過勞動合同的打工妹小靜,原受僱於一家個體飲食店,一次在起油鍋時,不慎將面頸部、軀幹等燒傷,經治療後雙手大部分功能喪失。爲此,小靜狀告飲食店老闆,請求法院支持對其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日前,黃浦區法院判處飲食店老闆吳某和邵某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6.3萬元。
飲食店業主吳某在1999年12月,與邵某簽訂了承包協議,由邵某承包經營,每月包租金2700元。期間,邵某僱傭了小靜。2000年8月的一天凌晨,店堂內一油鍋起火,在邵某的驚叫下,嚇壞了的小靜將油鍋端起,扔至門外,因此受傷致殘。
庭審期間,邵某辯稱,自己沒有與小靜簽訂書面協議,口頭約定每月工資500元,小靜受傷是做私貨引起,主要過錯責任在她。
經審理,法院認爲,業主吳某將飲食店包給邵某,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與邵某的承包關係無效。邵某承包經營期間以飲食店名義僱傭小靜,雖未簽訂勞務合同,但也應認定其間的勞務關係,原告在工作期間因油鍋起火而被燙傷、燒傷,吳某和邵某作爲業主和實際經營者,應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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