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日簽署第315號國務院令,公佈《印刷業管理條例》,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了這一條例。
新修訂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共7章48條,包括總則、印刷企業的設立、出版物的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罰則和附則。條例明確規定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註冊商標標識印刷的管理措施,嚴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印刷管理制度;適度擴大印刷業的對外開放,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簡化行政許可手續,減少不必要的審批事項,完善印刷業行政管理制度;充實和完善法律責任,強化對印刷業經營者違法犯罪行爲的處罰。
條例還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準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據悉,《印刷業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後,1997年3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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