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芬1987年初中畢業到廣東謀生,在一家酒店做服務員。1997年10月,阿芬去員村的朋友家喝滿月酒,搭乘何某的出租車。這和和氣氣的中年出租車司機給阿芬留下不錯的印象,兩人互留了電話。後來,阿芬工作不如意,何某就安排她到自己在荔灣區的玉器檔看檔,一來二去,兩人在往四會市購貨途中發生了不正當關係。何某對阿芬稱自己已離異。
1998年8月,何某在曉港灣供樓“金屋藏嬌”。阿芬詢問其職業,何某稱自己是警察,炒更開出租車,還拿出一本“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的工作證給她看。面對出出入入穿制服、帶警械的何某,阿芬沒有疑心。
當何某捧回大紅結婚證,稱是自己託朋友在潮州辦的(阿芬的戶口在潮州),阿芬就安安心心地當起了持家的“小妻子”。阿芬十分滿意自己的生活:何某供着樓,玉器檔的收入又全部歸她,他還幫她辦了廣州市的身份證、駕駛證,儘管她連車都不會開。
可她完全沒有料到,何某還有一個家,有明媒正娶的嬌妻。
掌握基本情況後,去年6月15日,檢察機關向海珠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何某犯有僞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招搖撞騙罪。對於何某僞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事實,控辯雙方沒有太大的分歧。
關於招搖撞騙的罪名是否成立,成了爭議的焦點。檢察機關認爲,何某先後非法購買了警服、警用手銬等警用物品,又向社會上的不法分子購買了僞造的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證遺失證明等證件,日常穿着警察制服外出,利用假冒的人民警察身份騙取阿芬的信任,與其發展成同居,並用購買的假結婚證欺騙她已辦理結婚登記,構成招搖撞騙罪。
所有的目光鎖定:阿芬“從”了何某是不是因爲他是個“警察”?
何某表示,他穿警察制服外出,沒有帶警銜、臂章,沒有冒充公安,他和阿芬是日久生情同居的,她並非看中了他的警察身份,家中的警用物資均爲個人收藏,不是用於違法活動,“說穿了,她爲了我的錢,我爲了她的人。”
何某的辯護律師提出,阿芬對何某是不是警察並不在乎,何某有“招搖”,但沒有“撞騙”,他穿着警服,不是爲了牟利,只是爲了滿足虛榮心和獲取方便。
就在法官有點傷腦筋的時候,阿芬送上了一份親筆證詞:“我遇見何某的時候他開着出租車,我不知他的身份,也不在乎,我之所以跟他好是因爲他對我不錯,又有經濟基礎,我也想在廣州站穩腳跟,他大我20歲肯定會珍惜我。”
法官經過認真地分析後,認定:何某雖然既有冒充人民警察的行爲,又有欺騙阿芬的行爲,但何某騙取阿芬的信任至同居不是以冒充警察爲手段,兩者不存在因果關係。遂判決:何某犯僞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何某服判入獄服刑,可他“後院”的火是越燒越旺了。(林潔 曹志明 朱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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