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專家發現,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漢時期,中國即制定了保護環境的全國性法律條文,而在其他古代國家目前尚未發現類似記載。
在剛剛閉幕的“百年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 上,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副教授于振波公佈了這一最新研究成果,他說:“秦代的《田律》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保護環境法律條文。”
經過多年研究,考古專家最近從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中發現,秦代頒佈的《田律》規定:早春二月,不許到山林中砍伐樹木;夏季七月前,不許燒草以及採取剛發芽的植物;不許捕捉幼鳥幼獸,不能毒殺水生動物,也不能用陷阱或網捕捉野生動物及鳥類。
《田律》是中國迄今發現的最早的環保法律條文。于振波指出,如果說這些秦代法律條文還較簡單,那麼近年來在甘肅省懸泉置遺址發現的西漢《四時月令五十條》不僅詳細得多,而且還有大量的司法解釋。
《四時月令五十條》頒佈於公元五年漢平帝時期,這是一份以詔書形式向全國頒佈的法律。
這部法律規定,每年一月禁止伐木,不能破壞鳥巢和鳥卵,勿殺幼蟲、懷孕的母獸、幼獸、飛鳥和剛出殼的幼鳥。在“禁止伐木”條令後特別註明:無論樹木大小,都不得砍伐。
二月不能破壞川澤,不能放乾池塘,竭澤而漁,不能焚燒山林。三月則修繕堤防溝渠,以備春汛將至,不能設網或用毒藥捕獵。四月不得砍伐樹林。五月不能燒草木灰。六月政府派人到山上巡視,察看是否有人伐木。
專家們在同時期的居延漢簡中發現,每個季度地方政府必須逐級向上彙報這些法規的執行情況。
于振波說,懸泉置和居延都地處西北地區,遠離當時中國的政治文化中心。法律在這些地區能得到良好的執行, “一方面可見中國的百姓當時就具有了相當的自然保護意識;另一方面也表明,統治者意識到只有在春夏季節保護好生態環境,才能確保秋季的豐收和生態的良性發展。”
《四時月令五十條》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主題始終貫穿法令,專家指出,這種環保觀念主要來自於人們的生活實踐和當時盛行的“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
近年來,考古學家還在懸泉置遺址附近發掘出了成片的森林遺蹟,證明漢代時那裏水草豐茂,環境宜人。在歷史上居延曾叫做“居延海”,是黑河流域一個面積廣闊、人煙稠密的綠洲。
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主任謝桂華說,“每次到懸泉置遺址、居延、樓蘭等地作考古發掘和研究,我腦海裏總是浮現出昔日盛景,面對今日無邊無際、杳無人煙的荒漠,我感到震驚和痛心。這些環保法律條文的發現對當前中國搞好環境保護、合理開發西部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張翼飛、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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