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0多年前的秦漢時期,我國即有保護環境的法律條文。在此間召開的簡帛國際學術研討會上,中國社科院博士、湖南大學副教授于振波公佈了這一研究成果。
于振波說,秦代的《田律》有這樣的法律條文:早春二月時,不許到山林中砍伐樹木;不到夏季七月,不許燒草以及採取剛發芽的植物;不許捕捉幼鳥幼獸,不能毒殺水生動物,也不能用陷阱或網捕捉野生動物及鳥類。
《田律》1975年出土於湖北雲夢睡虎地,這是中國迄今發現最早的環保法律條文。
他說,秦代的環保法律條文還相當簡單,而近幾年在甘肅懸泉置遺址發現的西漢《四時月令五十條》不僅詳細得多,還有大量的司法解釋。
《四時月令五十條》頒佈於元始五年(公元5年),這是一份以詔書形式頒佈的法律,以當時在位的漢平帝的太皇太后的名義向全國發布的。
這部法律規定,孟春(一月)禁示伐木,不能破壞鳥巢和鳥卵,勿殺懷孕的母獸、幼獸、飛鳥和剛出殼的幼鳥,要做好死屍及獸骸的掩埋工作。而且在“禁止伐木”條令後特別註明:“謂小大之木皆不得伐也”。
仲春(二月)不能竭澤而漁,不能焚燒山林;在季春(三月),則要修繕堤防溝渠,以備春汛將至;孟夏(四月)勿砍伐樹林,不要搞土木工程;仲夏(五月)不能燒草木灰;季夏(六月)要派官吏到山上巡視,察看是否有人伐木。
這些法律遠處西北的懸泉置和居延尚能得到良好的執行,可見當時百姓具有相當的自然保護意識;同時也表明,統治者意識到只有在春夏季節保護好生態環境,才能確保秋季的豐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