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甘肅省景泰縣公安局副局長安金輝、原景泰縣公安局看守所所長火德興徇私舞弊,私放在押囚犯,導致全國勞模王社被害一案,日前由白銀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終結。
安金輝、火德興二被告因犯徇私舞弊減刑、暫於監外執行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3年。
2000年9月7日,全國勞動模範、甘肅西北方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社及其妻子、司機等3人遭人綁架勒索後被殘忍殺害。經省、市、縣公安機關全力偵查,於2000年9月27日將罪犯張永宏、白天雲抓獲。2000年12月,張、白二案犯被依法執行槍決。
“9·7”大案發生後,有關部門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該案主犯張永宏系一名服刑保外就醫人員,遂展開調查。經查,原景泰縣公安局副局長安金輝、原景泰縣公安局看守所所長火德興與張永宏的保外就醫有直接關係。2001年3月9日,安、火二人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1993年5月18日,張永宏因犯搶劫罪被景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羈押於景泰縣公安局看守所,同年6月13日,景泰縣人民法院下達了執行通知。按照法定程序,理應將服刑罪犯張永宏投牢,而安、火二被告人卻擅自將張留所服刑。
1993年7月,張犯之父以張患有“乙型肝炎”爲由,請求二被告人爲張犯辦理保外就醫。安、火二被告人不按法定程序對張的病情進行檢查、鑑定,不向市、縣公安機關彙報真實情況,且授意張犯之父提供虛假診斷證明,先後5次爲張犯辦理了保外就醫,時間累計長達5年。在此期間,由於保外期中斷,使張犯脫管時間累計達35個月。
1998年10月至此1999年4月間,被告人安金輝授意被告人火德興爲張編造了張確有悔過立功表現的虛假材料,並虛開勞改部門拒受張犯投牢的證明,將不符合減刑條件的張犯報請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一年。
2000年1月,張犯保外就醫期滿後脫管,並於同年9月7日夥同白天雲將全國勞動模範、甘肅西北方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社及其妻子、司機等3人實施綁架搶劫後殘忍殺害。
法庭認爲,被告人安、火二人身爲司法人員,無視國法,徇私舞弊,多次對不符合監外執行、減刑條件的罪犯呈報保外就醫和減刑,致罪犯流入社會後繼續作惡,危害社會,情節嚴重。其行爲已分別構成徇私舞弊減刑、暫於監外執行罪和私放在押人員罪。
判決後,二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訴。(張其文、宋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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