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被送進精神病院
1年41天
今年42歲的金某,因家庭、婚姻等種種原因,加之與領導不和,無處發泄不滿情緒,便經常做出一些有異於常人的舉動,這些舉動被單位認爲是不正常的表現,於是金某的單位領導於1999年將其送至本市某精神病醫院,併入院治療長達1年零41天之久。金某認爲自己當時的意識是清醒的,是被單位和精神病醫院強制性入院治療的。在住院期間,按精神病人接受治療的金某在肉體和精神上感覺到了常人難以想像的痛苦。爲了證明自己的精神健康狀況,她還曾委託高院進行了法醫學鑑定,鑑定書中言明,金某患有偏執性人格障礙,不是精神病,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爲了能討要一個說法,爲了能挽回自己一年多以來損失的名譽等各項權利,金某已拿起法律武器,要與單位,某精神病醫院對簿公堂。
金某所在單位,某學校負責人稱
她確實不正常
這個案件將涉及到兩個被告,即第一被告當事人所在單位,第二被告曾對當事人進行治療的精神病醫院。首先金某單位在沒有任何確切的當事人診斷病歷的情況下,只認爲當事人行爲異常,便將其強制性地送進精神病醫院,並長達1年零41天之久,這種行爲明顯地觸犯了法律,它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權,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長達一年多的精神病的治療,使當事人周圍的朋友、鄰居、家屬對其產生異樣的眼光,並妄加指責和評論,使當事人的名譽遭到侵犯,因此當事人的名譽權也受到了同樣的侵害。第三項權利即爲人的生命健康權。一個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被送進精神病院後,長期對其進行治療,服用抑制神經類的藥物,並出現過不同程度的非正常表現,對身體的健康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和影響。這三項權利均屬於人格權範疇,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對人身權、生命健康權以及名譽權都有明確的規定。
在單位還沒改制之前,由於教育體制改革,原先的一些基礎課程如化學課等都被取消。金某從深圳打工返回後要求回校,可那會兒已經沒有教師崗位。學校爲了照顧金某的特殊情況,她和丈夫正在鬧離婚,出於同情,讓金幹行政後勤工作。她從外地回來後,就不太愛和別人說話,不太合羣,愛聽梁祝,在擦樓道時大聲唱歌,和老師學生經常發生衝突,1998年10月,校領導開會研究,建議其家屬帶其去治療。校方在其住院之前,曾和精神病院諮詢過。她有時向窗戶啐唾沫,學生老師都躲着她走。
某精神病院稱:
單位或家屬要求入院的不需鑑定
作爲精神病單位或家屬要入院的需鑑定。醫院是一個較爲特殊的醫療單位,對來院進行治療的患者要進行分別對待。由於精神疾病,而對他人他物造成傷害的,在入院之前需要進行精神鑑定。而對於那些由單位或家屬帶入送院進行治療的,就不需要進行鑑定,主要根據患者家屬敘述病情,由醫院大夫通過一些常規性檢查來確診。據金某入院時的病房主任介紹,金某是自願住院的,是由其單位和家屬陪同而來。她當時的頭腦還是較爲清醒和正常的。她不屬於強制性病人,屬於一般性病人。當時在入院前沒作任何鑑定。
偏執性人格障礙與偏執性精病是有本質區別的,前者不屬於精神病範疇,不應把其等同於精神病人對待。
目前,司法部門對精神病的鑑定仍還沒有一個比較客觀的鑑定儀器,從臨牀上調查要依據經驗,以及與被鑑定人之間的談話,提問題、智力測試,綜合專業知識的問答等綜合分析而得出的結論。對於不同病症的人也採取不同的測試鑑定的方法。
對於那些隱性的或不易察覺的行爲異常的人要對其進行至少24小時的監控,才能比較客觀準確地瞭解他的行爲、意識是否正常。
專家李運午:
人格障礙與精神病有區別
偏執性人格障礙,主要表現爲性格和正常人不一樣,有明顯的偏激情緒,這種病的形成有遺傳因素、社會綜合因素等等。目前,全世界範圍內至今還未有一種藥物能夠對其進行治療。靠藥物治療是沒有太多療效的。一般的治療方法是靠耐心地教育、誘導,使其多與正常的羣體相接觸,但最主要的是依靠自身的調節與控制。(金某爲化名) (邱軼)
□專家說法
依據《民法通則》中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失賠償責任若干問題新的司法解釋,第1條,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由以下幾個因素確定。
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②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況
③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④侵權人的獲判情況
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⑥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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