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了三星手機無異買了麻煩
“幸虧我的手機還沒有出問題,要不,我也栽進了三星設下的陷阱裏了!”楊先生是三星手機的用戶,看了本報,急忙找到自己的保修書看個仔細。他說,“廠家這麼做,我最強烈的感覺就是上當受騙。”
昨晚7時許,南海讀者戴先生打來長途電話說,他的三星800C手機,也是顯示屏突然壞掉,從此“每三個月上一次‘手術檯’,每次費時長達一個多月。”他是去年底買的手機,今年三月份顯示屏出現亂碼,修了一個月,7月份老毛病重犯,直到現在還在維修中。“最氣人的是,每修一次,我的記事本、電話本上的大量信息就全部丟失,這比丟了錢還讓人痛心啊!”。
消委會:“這樣做定會失信於民”
省消委會的有關負責人表示,三星的條款存在明顯的漏洞,“肯定是不妥的。”
這位人士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承當的民事責任。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而三星的做法有悖於《消法》。經營者不應該以這種態度來逃避自己的責任。這隻“會把消費者嚇跑。”
省消委會同時呼籲政府加大對這方面的監管力度。
法律界:三星太膽大妄爲
廣州博浩律師事務所的周卡方律師認爲,雖然我國的手機“三包”政策還未出臺,但“三星也實在太膽大妄爲。”
周律師指出,對李先生遇到的“麻煩”,廠家應當出具證明,否則可起訴它。這是因爲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對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適用“推定過錯原則”,“舉證倒置”。他說,一件商品在現代大生產中的環節很多,消費者是弱者,往往不能憑藉自身的條件和資源去取證,所以舉證責任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承當,這是目前各國普遍的做法。“如果廠家在消協的調解或法院的審判中,拒不出示有關的證據,證明他們的產品在一年內沒有質量問題,法院則會推定他們的產品有質量問題,存在過錯,應承當民事賠償責任。”
經銷商:希望新快報能改寫“歷史”
廣州中山二路的廣州某知名手機經銷商,表示看了報道後“非常震驚”。
該公司的經理對記者說,在維修方面,廠家的說明書上說哪些是免費,哪些要收費,經銷商都是按照廠家的條例辦。“儘管我們公司有時會自己掏錢給顧客維修,但如果廠家在條款上免除的責任太多,一旦發生問題,我們將很被動,那生意就難做了。”
還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說,新快報的報道“很及時,希望新快報能促成手機史上有歷史意義的紀錄改寫。”(記者 趙亞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