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女士懷抱2歲的女兒來到西城法院“便民法庭”要求解除與女兒父親的非法同居關係,這已是該法庭今年以來受理的第五起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而去年一年該法庭僅受理一起此類案件。
張女士4年前從四川來京打工,其間認識了北京人李某,倆人逐漸產生好感,並開始同居。女兒出生後,倆人因瑣事產生矛盾,無法共同生活,但因涉及女兒的撫養問題,於是來到法院。最後法官判決解除二人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孩子由父親撫養。
據辦案法官介紹,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一般都是有了孩子後,因爲孩子撫養費或由誰撫養問題纔到法院解決。
法官說,此類案件的共同特點是,全是年齡在30歲左右的年輕人,男方一般均是北京人,女方大多是外地來京打工人員,而孩子也都是最終由父親撫養,因爲一是能在北京落戶,二是男方一般經濟條件要好於女方。
造成倆人沒有正式辦理結婚手續而同居生活的原因,一是女方家在外地,需回家鄉開證明,因此一直拖着沒辦;二是法律意識淡薄,認爲登記結婚只是形式,感情好就在一起過,登記與否無所謂或根本沒想結婚,圖的是一時快樂。
記者同時從海淀、宣武法院瞭解到,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每年也有一二十起,不少都是因沒有孩子、財產問題最終好合好散,而一旦發生財產、孩子撫養糾紛,那麼帶給雙方和孩子的痛苦是難以彌合的,因此法官奉勸青年男女,要慎重對待自己的感情與婚姻。(楊永輝 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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