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門爲民開,有理無錢請進來”。自去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實施出臺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後,到今年6月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對237399件一審、二審以及審判監督案件的當事人,依法批准緩、減、免交訴訟費用,司法救助制度爲社會弱勢羣體撐起一片藍天。
據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今天在此間的介紹,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各地法院實施司法救助總計金額達13.16億元,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決定或審批的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案件,達1143件。
在過去的審判實踐中,有部分當事人,主要是老、貧、病、殘等社會“弱勢羣體”,因交不起或交不齊訴訟費用,使訴權得不到及時實現,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這一問題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去年7月底出臺了關於司法救助的規定,正式確立了司法救助的法律地位,對司法救助的案件類型、救助對象,司法救助的申請及其審批程序,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期限和減費比例等均明確作出規定。
據瞭解,全國範圍內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貧困地區,均開展了司法救助,其中既有民事案件,又有行政案件和執行案件,而基本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如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兒、殘疾人、接受國家救濟人員、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者,佔得到司法救助案件總數的18.48%,當事人主要是爲了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醫療費用和物資賠償等。司法救助制度已成爲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社會保障機制。
在組織實施司法救助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院還制定了配套的辦法,如對司法救助案件實行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優先,幫助弱勢羣體及時實現利益;一些法院還對這類案件採取立案電話預約措施,對救助對象中的老弱病殘、行動不便者,上門進行立案服務。(沈路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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