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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有關村(居)委會選舉的組織法在義烏市金村被束之高閣:這個村自1992年進行了一次村委會選舉後,至今未進行過換屆選舉。
1998年6月,義烏市市區邊緣部分農村撤村設立居委會,金村村委會改成居委會,居委會主任、副主任等也未進行選舉,那些村幹部自然延續成了居委會幹部。
從1996年開始,義烏市稠城鎮金村的60多位羣衆就不停地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要求進行村級換屆選舉和居委會選舉,但時至今日,被老百姓稱爲“跨世紀的舉報”仍如石沉大海。近日,記者前往金村調查。原爲金村村委會主任、現爲居委會“主任”的朱德鬆介紹,他的延續任職是“鎮裏有文件下來的”。看到記者懷疑的眼神,他翻出兩份中共稠城鎮委員會、稠城鎮人民政府1998年下發的文件,上面赫然寫着“某某某任某某居委會主任”以及公佈了一批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名單。
金村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劉才明也是從村支書的位置“延續”過來的。他對記者訴苦:“不是我們不想選舉,而是我們這裏有特殊情況。這些年,我們這裏搞舊城改造、撤村建居委會,不搞選舉是爲了這些工作能平穩進行。這也是上面領導的意見”。說到一些羣衆告狀的事,他竟然說:“有一些刁民太不理解幹部的苦衷了,我們爲大家做了那麼多的事,這些人還要不滿,真是吃力不討好”。
被他們稱爲“刁民”的一些羣衆,則紛紛向記者反映,由於長期不選舉,基層羣衆自治組織的法定議事程序被擱置,羣衆自治組織變成了少數人的“自己組織”。幹部們獨攬大權,在徵地拆遷、工程建設、停車場招投標問題上涉嫌侵佔集體的鉅額財產。其中,市郵電局徵用村裏的60多萬元土地補償款至今下落不明。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祝耀祖明確指出,義烏金村十年未進行換屆選舉,儘管後來改爲居委會,但其組成人員都應按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鎮政府採用行政任命的方式任命居委會幹部的做法是違法的。浙江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村委會和居委會每屆任期均只有3年,金村這麼長時間不進行換屆選舉,違背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兩部法律。這件事說明少數政府部門在知情、督導方面做得不夠。據悉,有關部門正在着手調查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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