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寶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寶坻撤縣設區應當召開寶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二、寶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轉爲寶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寶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寶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四、寶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選舉產生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五、寶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仍爲23人。
六、寶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與本市其他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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