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本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將於2002年2月任期屆滿,現就下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在2001年10月至12月進行。2001年12月20日爲選舉日,計算年滿十八週歲選民的時間以此日爲準。12月20日至24日進行投票選舉。各鄉、民族鄉、鎮投票選舉的具體日期,由本區、縣人大常委會決定。
二、鑑於我市下半年要進行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根據選舉法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後,不再變動。如果由於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於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本法的規定重新確定”的規定,新一屆鄉級人大的代表總名額由區縣人大常委會按照調整後的鄉鎮行政區劃重新確定,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市人大常委會指導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設立天津市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承辦選舉的有關事宜。
四、縣人大常委會領導鄉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設立鄉級選舉工作辦公室,在區、縣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負責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的具體事宜。
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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