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近日要求,凡按照中央和省兩級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農民的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公益事業性收費以及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農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對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農民有權拒絕繳納。
據介紹,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採取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和價目表的方式。設置公示欄、公示牌或價目表等,需要選擇在羣衆交費的場所或方便羣衆閱讀的地方,固定設立或可移動設立,向羣衆公開明示;還可以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形式進行公示。
鄉鎮政府要在政務公開欄中公示由鄉鎮政府組織、各主要有關部門收取或代收的國家規定的糧食保護價、電價、水價等價格。村行政組織應在村務公開欄中公開村提留、鄉統籌以及水價、電價等涉農收費項目的有關情況。民政、計生、城建、國土、工商、公安、勞動等涉農收費的部門,均應在收費場所設立公示欄或公示牌,公示規定的收費;供水、電力、電信、郵政等經營單位均應在收費場所設立公示牌或價目表,公示規定的價格和收費;中小學要在校內設立公示欄,公示規定的收費;衛生院(醫院)要在本院的收費處設立收費價目表,公示常用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範圍、計價或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
國家計委要求,當前,要重點抓好農村中小學收費、婚姻登記收費、社會撫養費、農民建房收費、糧食保護價、電價、水價等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工作。2001年底以前,收費單位和鄉鎮政府的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等要爭取設立起來。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政村的公示欄、公示牌也要爭取立起來。2002年底以前,有條件的地區的公示欄、公示牌可設立到自然村和農村羣衆經常活動的場所。
國家計委有關負責人說,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是加強對黨和政府的農村政策宣傳,提高價格和收費政策透明度,加強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規範價格和收費行爲,制止農村“三亂”,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採取有力的措施將這一制度建立起來,使之切實起到把政策交給羣衆,加強和完善社會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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