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近日發出《關於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按照中央和省兩級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農民的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公益事業性收費以及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農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均應實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範圍、計價或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對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農民有權拒絕繳納。
國家計委要求,2001年底以前,收費單位和鄉鎮政府的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等要爭取設立起來。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政村的公示欄、公示牌也要爭取立起來。2002年底以前,有條件的地區的公示欄、公示牌可設立到自然村和農村羣衆經常活動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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