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學繳學費已成爲高等教育行爲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一事實涉及的問題是多方面的,諸如學生權利與義務的重新界定,投入產出的經濟效率、社會效率分析及二者的關係協調,經費使用的評估、監督與責任範圍劃定,等等。這需要教育經濟學、教育法學、教育社會學等學科的充分注意和合力研究。
學生繳學費的事實,使高等教育中傳統的資金、知識和其他資源的施予———接受關係性質發生了很大變化,學生不僅僅是接受者,同時還是施予者,因爲他(她)繳納了特定數額的學費,繳費事實使學生與高校之間除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外又多了一層新關係———經濟契約關係,學生是知識這一公共產品的消費者,高校則爲提供者。
在其他種類的商品市場上,消費者付出多大代價,就應享有與此相應的以商品或勞務爲中介的權利,此爲不證自明的常理。這一常理是否可用於學生與高校之間的經濟契約關係呢?回答應是肯定的。既然學生繳納了一定數額的學費,那麼,他(她)就有權利要求高校提供起碼與學費價值相當的知識、設施和勞務等方面的服務。這涉及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教學質量是否達到了應該具有的水平?教學必需的設施是否齊全?各職能部門的服務是否物有所值?等等。例如,教室的燈光亮度不夠不能說是夠質量的服務,冗員過多佔用稀缺的高等教育資源而又無效率,顯然是變相揮霍,教學內容陳舊且教師上課不認真,更是讓學生感到白費錢。這實際是以特殊形式表現出來的“缺斤短兩”現象。
由此看來,上大學繳學費絕不僅僅是簡單的經濟現象,其事實背後隱含了一系列急需研究的理論問題,也給高校管理提出了市場性等硬性的要求。
這裏急需研究的理論問題是,學生學的知識,既有國家施予的屬性,因爲國家每年要給高等教育大量投資,也有商品屬性,因爲學費購買的是知識和服務。這兩種屬性是什麼關係?商品屬性中包含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如何體現於高等教育行爲、制度和法規之中?與知識的雙重屬性必然相關的問題———由學知識而來的、潛含於學生身上的勞動力,在所有制歸屬上有什麼特點?學生在多大程度上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勞動力?自由支配自身勞動力的經濟學、法學和社會學依據是什麼?
這裏對高校的硬性要求,首先要潔身自好,尤其要不斷改革和發展,目標是爲消費者———學生提供保質保量、起碼是物有所值的服務,爲國家培養高素質的勞動力。這一硬性要求,決定了新形勢下的高等教育行爲有兩條界線絕對不能跨越: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學生所繳學費不能亂用,如果在投入產出上低效率或無效率,在社會效益上是無作用甚或副作用,便是不道德;更不能濫用,如中飽私囊、變相侵吞、揮霍無度、貪污賄賂,否則,是踐踏國家法律。
不可否認的是,上邊提到的諸多問題還沒有引起有關學者和單位的高度注意。而注意不夠又導致理論研究上的滯後,研究上的滯後則造成了相關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實施、評估、監督等各個環節處於盲目狀態。這種狀態不能持續太長的時間,因爲這於國家、高校和個人都有害無利。宮敬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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