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市民買藥、吃藥要看好包裝上的有效日期。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對各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作出新的規定:12月1日後,凡是不標明有效日期的藥品都不準銷售。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2001年12月1日前已生產、但未出廠銷售的沒有制定和標明有效期限的藥品,不得出廠銷售,違者按有關規定查處;藥品生產企業應該對該類藥品再進行有關穩定性試驗,並根據試驗數據和結果確定藥品有效期,報省(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在藥品每一最小包裝單位上標明該藥品的有效期限後方可出廠銷售。標明有效日期的方式,可以在包裝、標籤和說明書上加蓋或加印“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字樣,也可以另行印刷標明有效日期的包裝、標籤和說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