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廳宣佈,根據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聯合發佈實施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全省400多家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要全部停業整頓,重新參與打分審批、資格認定。估計現有的中介機構九成以上中介要關閉。
廣東省公安廳強調,此次整頓後,獲取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必須守法經營,如發現違法亂紀經營和無證經營的情況,可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投訴或舉報,舉報電話:020-83111000。
重新審批的出入境中介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職員須具備專業資格。法定代表人要符合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未因犯妨害國境管理秩序罪受過刑事處罰;工作人員不得少於5名,大專以上學歷,具備外語、法律、財會的專業資格,未因犯妨害國境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與外國相關出入境服務機構已建立合作與交流關係的,要簽署有效的合作意向書或合作協議。
備用金額須達到標準。廣州、深圳地區的備用金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珠海、汕頭和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區不低於75萬元人民幣,其餘地區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並提交國有銀行或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備用金存款憑證或驗資報告。
設立出入境中介機構,要9月15日起向機構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必需在30個工作日完成受理、初審工作並上報首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省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通過資格認定的申請機構,憑省級公安機關簽發的《經營許可證》到有管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後方能營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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