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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某醫院由於技術原因將一名女患者誤診爲絨癌二期,並切除患者子宮。近日,這起醫療事故經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該醫院賠償患者精神損失費10萬元及其它損失。 這位女患者於1999年底第7次住進該醫院後,臨牀診斷爲絨癌二期,經患者家屬同意實施了子宮及左附件切除手術。術後病理診斷結果未發現絨癌組織,不屬絨癌。該醫療事故經山西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爲“三級甲等醫療技術事故”,法院委託山西省高院司法技術鑑定中心對患者的傷殘等級進行鑑定,結果爲五級。 法院審理後認爲,這起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伴隨終身的精神壓力和痛苦,應對其損害結果予以精神賠償,爲此杏花嶺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出判決:判令該醫院賠償患者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萬元並賠償其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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