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廣信江灣新城(以下稱江灣新城)股權糾紛案今天有了結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江灣新城百分之七十五的股權歸原廣東國投所有。
自一九九九年初廣東國投進入破產程序以來,江灣新城股權就一直受到境內外債權人的強烈關注。根據廣東國投破產清算組的申請,廣東省法院通知廣信實業有限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現正處於清盤中,下稱廣信實業),將其名義持有的江灣新城的百分之七十五股權交付給廣東國投破產清算組。廣信實業提出異議,廣東省信託房產開發公司(下稱廣信房產公司)以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請求江灣新城百分之七十五股權歸其所有。省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
經審理查明:廣東國投於一九八七年以一千五百多萬美元的代價,接受了江灣新城工程的一切產權。當年十二月,廣東國投決定由其兩個全資子公司廣信房產公司和廣信實業合資成立江灣新城。爲了投資興建江灣新城,廣東國投從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七年,先後投資七千多萬美元。爲了解決廣信實業沒有實際投入資本金的問題,一九九六年五月,廣東國投指示國際金融部從貸給江灣新城的七千多萬美元中轉出二千三百多萬美元作爲廣信實業的資本金,並且作了轉帳處理。
法院據此認爲:由於廣信實業沒有履行股東最基本的出資義務,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喪失了股東的資格。同時,廣信實業作爲在香港註冊的境外企業,從境內借款投入中外合作企業的投資行爲,屬嚴重規避法律。
此外,廣信實業要求享受江灣新城股東權利的主張不能成立。第三人廣信房產公司認爲廣信實業沒依約投入資本金,江灣新城的所有股權全部歸其所有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法院還認爲,原廣東國投不僅是江灣新城建設的實際投資者,同時又是江灣新城的組織、策劃、管理者,現在廣東國投雖然依法被裁定破產,但其在江灣新城的權利依法應當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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