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以前要置換公有住房,總得房管站、置換中心兩頭跑,對於不熟悉置換規章的人們冤枉路肯定不少跑。從今年9月1日起,本市取消了《公產住房置換准入證》,這意味着,置換公房的環節變簡單了,老百姓置換公房只需拿齊手續直接到所屬各區(縣)房屋置換中心辦理。
市房管局下發的《關於規範公有住房置換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承租人置換公產住房不再申辦《公產住房置換准入證》,可憑《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身份證、戶口簿,與承租人同居一處、同戶籍的家庭成員(成年人)同意置換的書面證明及去向證明等證件,到各區(縣)房屋置換中心申請辦理置換手續。置換中心受理後,須到房屋所屬房管站進行覈查,對符合條件的,經房管站具備資格的置換管理人員簽署意見後,便可辦理置換手續。如果承租人存在拖欠房租、違章拆改住房,存在租賃或使用糾紛、置換後造成新的住房使用不便或與承租人同居一處同戶籍的家庭成員(成年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置換部門不予辦理置換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承租人置換公產住房必須提供去向證明。其中,購置新建住房的,提供備案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購置私產房的,提供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調劑他處住房的,提供住房置換調入單或《房屋租賃合同》、具備辦理手續資質的機構開具的天津市服務行業專用發票。
承租人放棄直管公產住房使用權的,由出租人授權的津房置換企業按與承租人協商議定的價格進行補償,並回收該房屋的使用權。(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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