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進派出所,卻在警察面前被暴打一頓;請求出警,卻被告知掏錢纔去拿人。公安局是不是“不作爲”?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爲此頒佈司法解釋——
2001年9月4日上午10時20分,聽到法院判決,李茂潤當場癱倒在法庭,號啕大哭:“天啦!爲了打官司我耗資40餘萬元,爲了打官司我母親含怨自殺,爲了打官司我女兒哭瞎了眼睛,爲了打官司我賣了車子,賣了房子……”
勝訴了,李茂潤爲什麼還悲痛欲絕呢?
此事得追溯到3年多前。
被追被殺篇
“瘋子”打殺李茂潤
地處川北閬中市的水觀場鎮,經常躥出一個彪形大漢。他身掛一根鋼管,肩扛一把鍘刀,腰間還繫着一根鐵鏈條,逢人就要錢,遇店就打劫。商家們望而生畏,許多戶主不得不關門停業,並紛紛向水觀派出所報案。
這個被人稱爲“瘋子”的鄭國傑,23歲,小學文化,家住水觀鎮農家溝村6社。
“瘋子”大鬧水觀場,遭遇最慘的就是家住水觀鎮雙橋街105號的農民李茂潤。
提起李茂潤,當地無人不知。1986年,他在水觀場雙橋街建房42間,買了4輛運營中巴車,開了一個汽配門市部。他還有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權貴”部門和人物在他那裏拿不到半點好處,所以,他也有一個“不求人”的別名。
1998年5月16日7時,“瘋子”鄭國傑在街上碰到李茂潤,劈頭就問:“你叫李茂潤嗎?”李茂潤回答:“是,又怎麼樣?”鄭“瘋子”說:“你立即把房子騰出來,我要住進去。”李茂潤心想“瘋子”就是喜歡說瘋話,就繼續往家裏走,鄭卻在後邊追他。追至李家屋下,鄭不由分說將李家樓下的大門打爛了,李茂潤只好躲到樓上藏了近1個小時。不一會兒,鄭又來了,在樓下高叫李茂潤拿5萬元錢出來。
李茂潤見鄭“瘋子”追殺得那麼緊,便向水觀派出所跑去。這時是早上8點鐘,恰遇王某、張某某二位幹警在值班。李茂潤便向兩位幹警請求:“‘瘋子’在追殺我,求求你們把瘋子制止一下。”
隨後,鄭“瘋子”也追到了派出所,當着幹警的面,對着李叫囂:“你今天先給我拿6000塊錢,我要還貸款,還要再給我準備5萬元……”接着強行將李按跪在地上。李茂潤只得用哀求的口吻求二位幹警救命。王某把臉轉過去不管,張某某則自言自語地說:“你還有求人的時候?你也有今天?”鄭“瘋子”見張警官都這麼說,叫囂得就更加兇狠:“你到底拿不拿錢?”並用鐵鏈條抽打李茂潤。李只得聲嘶力竭地哀求兩位警官:“救命啊!救命!”但絲毫沒有打動兩位幹警。待“瘋子”打累後跑了,鮮血也染紅了李茂潤的衣衫。
正在這時,水觀鎮黨委書記楊波趕到了派出所,對幹警王某說:“‘瘋子’把李茂潤的門市部打爛了,材料、汽油甩了一地,電話機也抱走了,還把他的兒媳婦打得渾身是傷。你們快把‘瘋子’抓起來,不然要出人命了。”王某說:“我們沒有抓瘋子的權力,抓起來又交給誰呢?”
當天,水觀派出所的幹警根本沒動。
不出錢就不出警
5月17日,天還沒有亮,鄭“瘋子”就到李茂潤的樓下要錢,並砸爛了他的樓門。李當天向閬中市公安局打了幾次求救電話,公安局叫他找水觀派出所制止“瘋子”,但水觀派出所仍然不聞不問。
5月18日清晨,鄭“瘋子”又來了,李茂潤被追得無處可逃,最後只得躲到區工委書記王維強家的樓梯上。8時多,在王書記的帶領下,他們一起來到水觀派出所,這天全體幹警都來了。羅姓所長對李茂潤說:“你有錢,你拿1000元,塗勇(曾被鄭“瘋子”威脅過的人)拿500元,我們馬上去把瘋子抓起來。”李茂潤說:“我沒有錢。”鎮黨委書記楊波在一旁勸道:“你就拿500元算了,我看不拿錢就要求他們抓瘋子,是沒有指望的。”見派出所是這種態度,李茂潤只得悻悻而歸,可又被“瘋子”發現了,他只得再次跑向派出所報告,但仍無人理睬他。
5月19日晚9時,鄭“瘋子”已是第3天來到李茂潤家的樓下要錢了。李茂潤見“瘋子”砸爛了門要往樓上衝,急忙就給水觀派出所打電話反映,水觀派出所距李茂潤家只有200米遠,但半個小時都沒有人來。眼看鄭“瘋子”已持刀衝上樓來了,李茂潤爲了求生,只得從2樓上跳下,摔得不能動彈。
李茂潤的三弟李茂奎見狀,趕緊跑到派出所的門口大喊:“水觀派出所殺人了!”這樣一喊果然有效,派出所的幹警出來問:“你在亂吼啥?哪個派出所在殺人?!”當李茂奎講明情況後,水觀派出所纔派幹警和羣衆一道將鄭“瘋子”制服。
當晚,李茂潤被家屬送至閬中市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右腿跟骨粉碎性骨折、巨骨性粉碎性骨折、舌骨粉碎性骨折,並經殘聯覈定爲八級殘疾。
索討公道篇
憑什麼要派警察來保護你?
李茂潤認爲,造成他終身殘疾、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水觀派出所的幹警拒不履行保護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造成的。
1999年3月20日,他向閬中市公安局提出了索賠申請,閬中市公安局對此沒有作出任何答覆。隨後,他又向閬中市人大、政法委、檢察院遞交了申訴狀,並多次到市委市府以及省有關部門上訪。閬中市也成立了調查小組,但是,問題始終沒能得到妥善解決。
1999年9月5日,他一紙訴狀交到閬品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控告閬中市公安局拒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其人身、財產遭受損害。他請求法院判令:1、請求法院對被告單位負責人的瀆職行爲移送上級行政機關,追究行政、刑事責任。2、判令被告賠償因瀆職所造成的一切損害後果。
9月14日,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書》:李茂潤的起訴,不在《行政訴訟法》的範疇內,不予受理。
李茂潤對閬中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不服,在10日內即上訴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1999年11月24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7條之規定,作出了終審裁定:“1、撤消閬中市人民法院(1999)行訴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2、本案由閬中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999年12月6日,李茂潤老人到閬中市人民法院,從法官手中接過一紙“行政案件受理通知書”。經過一年多時間的奔波,李茂潤的黑髮已變成了白髮,他終能以“不作爲”爲訴訟理由,將閬中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李茂潤無不感慨地說:“改革開放的政策使我富了起來,但一年多的上訪又使我賣掉了車子,賣掉了房子。
2000年3月2日,閬中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由於雙方證據的分歧較大,法院決定擇日審理。
2000年4月14日,閬中市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在這次審理中,原告李茂潤當場質問被告閬中市公安局:“‘瘋子’追殺我四天三夜,這是衆所周知的事,請你們舉出一次救過我的行爲。”被告閬中市公安局面對這一提問無言以對,只是說:“你李茂潤的住所又不是國家規定的特別守護機構,公安局憑什麼要派警察來保護你?”原告李茂潤的代理人針鋒相對地反駁道:“水觀鎮哪些地方纔是特別機構?老百姓的住所不能得到公安機關的保護,納稅人的生命財產不能得保護,那麼你們在保護誰?難道在保護‘瘋子’殺人?”通過一整天的法庭調查和如火如荼的辯論,法院最終宣佈休庭。
人民警察不履行保護人民羣衆人身和財產安全,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在我國法律和法規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閬中市人民法院於4月21日作出裁定:“本案中止訴訟。”
其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川高法[2000]198號《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問題的請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2001年6月2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向四川省人民高級法院作出司法解釋。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這一解釋向全國公告,開始施行;2001年7月22日,新華社向全國發瞭解釋通稿。
一審判了誰都不服
2001年9月4日上午8點,閬中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三次公開開庭審理李茂潤狀告閬中市公安局“不作爲”一案。
在庭審中,李茂潤向閬中市公安局提出了364萬元的索賠請求,並向法庭遞交了水觀鎮100多名羣衆的證言證詞,證明“瘋子”四天三夜追殺李茂潤,李20多次向水觀派出所跪地求救,派出所沒有對其施實保護的過程。在出示其它有關證據時,李茂潤提供了他跳樓致殘後,在閬中市人民醫院及華西醫科大學的會診報告,以及治療費、交通費共計1.2364萬元;在住院期間誤工290天,誤工損失費爲21.75萬元;在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爲0.42萬元,營養費爲0.29萬元;“瘋子”給他造成的財產損失爲1.37萬元。
就精神賠償,李茂潤向閬中市公安局提出了高達120萬元的索賠請求,他的理由是:“我受傷致殘,家庭成員也遭受誅連與損害。母親爲兒操心勞神而難受嘲諷的煎熬含恨投水自殺;妻子爲我的不白官司而氣疾成癌,命在旦夕;女兒因擔憂我而哭成左眼失明。所有這些,都是閬中市公安局警員不履行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而造成的惡果,這種精神摧殘是無法用金錢來估價的。爲了打官司,我失去了生我養我的母親;爲了打官司,我幾十萬的家產已沒了……”李茂潤同時也向法院遞交了50多名羣衆的聯名證詞。
上午10時10分,審判長叫原被告雙方起立,聽取該院合議庭的判決。10時20分,判決結束。
目前,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同時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農民李茂潤贏了一審
轟動全國的農民狀告公安局“不作爲”一案,於9月4日由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司法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閬中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違法;二、被告閬中市公安局賠償李茂潤醫療費、務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751.32元。”
高法司法解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川高法[2000]198號《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問題的請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2001年6月2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向四川省人民高級法院作出答覆:“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王甘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