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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是指同時具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在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單位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1994年3月15日,原國家醫藥管理局與國家人事部聯合頒發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5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國家人事部聯合頒發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成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並賦予其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職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國家人事部對原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並頒發了新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新的規定明確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業藥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能、執業藥師的考試、註冊、繼續教育等問題,並在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單位對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
幾年來,在國家人事部的支持和醫藥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起步良好,發展健康,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執業藥師隊伍。以《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爲基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相繼修訂出臺了《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辦法》,《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框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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