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北京市通過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增強了對編造虛假統計數字者的處罰力度。
北京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今天審議通過的《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修正案》,對違反該條例的行爲,在過去規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基礎上,增加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尤其對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的領導人增加了義務規定和違規行爲的處罰條款。
將於今年12月1日起實施的這項修正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的領導人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授意和強迫統計人員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領導人授意或者強迫修改統計資料的行爲,應當拒絕、抵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並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爲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今天出臺的《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修正案》,在對領導人義務作出規定的同時,相應增加了對領導人法律責任的規定。《條例》修正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市或區、縣統計局予以通報批評”;“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爲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徐仁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