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19號
現將《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予以公佈。
總 理 朱鎔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國務院決定廢止部分行政法規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日前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19號令,對《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予以公佈。新華社今天受權播發了這一決定,並公佈了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有關行政法規目錄。
《決定》說,自1994年對建國以來至1993年底國務院(含政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的行政法規進行全面清理以來,客觀情況又發生了很大變化。爲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國務院對截至2000年底的現行行政法規共756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80件行政法規,宣佈失效。
三、對1994年至2000年底公佈的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令廢止的70件行政法規,統一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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