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依法判處犯有貪污罪、受賄罪的戴遠華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經查,1995年7月至2000年11月,戴遠華在擔任宜城市原城關鎮鎮長、鄢城辦事處主任、小河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貪污、索賄作案200餘起,貪污公款35萬餘元,收受現金及物品折款共計36萬餘元。
其中,在1999年一年,戴遠華就虛開發票,冒領公款55次,款額超過20萬元,平均每天虛領500餘元。(黃仕清 李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