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對公民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行爲可作出如下處罰:
1、持用僞造、塗改等無效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僞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入境證件的,處以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3、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入境證件的,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申請人弄虛作假,異地異單位申請欺騙政府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處理外,視情節在1—5年內不受理其出境申請。
5、有關申請單位弄虛作假,公安機關將暫停或取消申請權,並通報上級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6、對異地辦理出境證照的策劃、組織者,將依法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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