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免費表演在何種情況下才能免費使用作品,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對此作了適當限制。
在今天上午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顧昂然報告了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他說,關於合理使用,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了在12種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其中規定:“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有的部門提出,按照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對這兩種情況的合理使用,還應加以適當限制。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爲:“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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